曹树立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损害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曹树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30
浏览量:709

      医疗损害《侵权法》主要将其分为三种:

      1、医疗伦理损害:即《侵权法》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的告知义务。患者到医院就诊,理所应当的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治疗方式、治疗过程、治疗效果以及相应的治疗风险和承担的治疗费用,还包括自身病情的注意事项和治疗后身体的保养恢复等情况。患者通过告知的真实信息,自己决定是否进行医治以及选择哪种医疗措施。如果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发生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分三种情形:(1)一般情况下尽到相应的一般告知义务即可,不用取得患者书面签字同意。(2)特殊情况下或是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要特别告知,比如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3)不宜告知患者本人的,向患者家属告知,并取得家属的书面同意。

      2、医疗技术损害: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也有称为是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或是“谨慎治疗义务”。医患关系在实际诉讼中定位为医疗合同关系,患者到医院就诊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医院既然接收就应当发扬救死扶伤精神,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谨慎、合理、及时的进行医治,让患者解除或者缓解病痛。没有尽到这种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案件中,对于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也应当注意地区差距、以及医院的级别差异和医师的级别差异,综合考虑相应的案情。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即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机构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医疗机构赔偿后即取得追偿权,有权向产品责任人追偿。

以上内容由曹树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曹树立律师咨询。
曹树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1好评数3
石家庄市万豪大厦11楼1119房间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树立
  • 执业律所:
    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45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万豪大厦11楼1119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