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带来的商机是无限的,涉及到行业很多,各路实力的公司、人才都想分一杯羹。简单的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别:一是国家,也是最高级别,靠国家信誉就可以做交易。二是有实力的公司。这个实力要理解成经济实力、知名度,还有就是政治实力。在中国非央企、政策性实体莫属。主要是执行国家定下的方案,进行具体的操作,在参与国家完成项目。我想放贷人、总包的身份是免不了的。三是各色供应商,主要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贸易人、经营人,完成工程,进行各种贸易服务等。也是最常见数量最庞大的角色。我们就先说和建设相关的合同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基础设施、道路、工厂、工业区等建设均需要施工企业资质建设,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业主招投标或协议签订总包。可以预见,“一带一路”参与国家项目施工地热火朝天的景象。基建项目会普遍性的存在,需要中国大量的资金、人员和技术。按照国内的建筑市场秩序,肯定会存在转包、分包、劳务清包的情况。到时候,又是一大堆无效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来处理施工价款、违法分包、转包的问题。虽然施工可能在国外,转包、分包、劳务清包的协议主体是国内的,除双方约定外,应该按照国内法的规定处理。
2.借款合同
既然中国牵着,免不了有关国家通过亚投行、丝路基金、国家贷款购买材料、支付工程款等费用。这不是我们探讨的重点。重点是国内参与公司为了争取到项目存在垫资行为,发生大量的借款纠纷。信誉好的企业会通过银行贷款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小的供应商则可能通过民间借贷等方式来参与项目。
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会始终贯穿整个项目,包括之后的运营。因为建设的目的就在于后续运营,贸易来往。在项目建设之初,无论是购买施工材料、还是施工设备,都需要进行采购,签订各种标件工业品的买卖合同。预制品、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是集中效率的有效手段,也能有效降低成本。大的承包商需要采购原材料、工业部件,各种供应商也需要买卖合同。进行全球化采购时代,只能说“无买卖,不工程”。各种供应商、配套商,上到大型设备,下到五金小部件,都需要签订工业品采购合同,以满足项目建设、贸易需要。
4.租赁合同
并不是所有的设备都需要买,对于一些投资太大,长期重复利用率不高的设备完全可能通过租赁来解决。对于总包来说,设备人员资金都不是事,但对于第三类人来说并不一定都需要,购买的成本太高。为了降低成本、短期内的重复使用,租赁就比较划算。如果真的实在想要设备,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来解决,用一段时间,付完租赁,设备也就是自己的了。
5.加工定作承揽合同
说完标件工业品,还有各种非标件、项目特殊性难题,就需要定制特殊产品。各种施工、资料加工、文件传输保管等均需要一定的特殊技术设备和人员来完成,那么这个万能的合同法律关系就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承担合同可大可小,内容五花八门,简单地说只要是需要人、设备来完成的工作都可以订立这个合同。不是需要施工资质的工程、建设活动也是通过签订承揽合同来完成的。
6.劳务合同
上面说了需要人和设备独立承担业务所需要订立的合同。下面说说劳动力提供人——劳动者。劳动者最值钱的就是劳动能力了,单纯地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正常的劳务,以取得劳务报酬。可以说是与项目工程、部件加工、交易最频繁亲密接触的人。各种上班提供劳务的人。食物链的最底端了,被拖欠的工资大多也是这部分人的。
最想说的,还是纠纷处理方式,有了纠纷不可怕,难免的,怎么解决才是关键。解决纠纷不仅要考虑成功率,还要考虑诉讼成本。涉及以国际交易的,特别是不同国家公司的,跨国纠纷的,比较复杂的项目贸易,还是仲裁吧,约定仲裁院不受干扰,一裁终局,选择适用国家的法律,适用语言,甚至仲裁规则用几个仲裁员都可以选择。一句话仲裁就是合同,一切为了商业。国内的公司之间还是建议直接诉讼,省成本,套路比较成熟。如果选择处理纠纷的法院,我会选择对方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打赢官司就可以处理财产了,不用忍受没财产执行的痛苦,千万不要认为有财产其他法院都能执行到。非财产所在地法院一是不一定真的会到现场处理,很有可能委托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可就不一定要接待你了,因为没有法定义务。二是当地法院比较了解情况,容易操作。想要下期谈点看法,可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