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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
来源: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量:850

如何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

 

无论是刑事诉讼八证据还是民事诉讼八证据,其中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特别是在以结果定罪的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意义。本文通过办案实例,简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如何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的思路,供阅读者参考。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顾某与被害人马某因债务纠纷在马某住处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在打斗中,顾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用刀背击打马某头面部,并将其摔倒在床上后离开,并将水果刀随手扔入路边垃圾桶中。马某经人帮助到医院救治。经检查,马某除头面部有挫裂伤外,其臀部亦有刀伤,深及腹腔,造成肠、脾破裂。经鉴定,肠、脾破裂均为重伤。被告人顾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在庭审调查中,律师针对被告人持用刀具的长度是否足以刺穿被害人臀部,并造成其肠、脾破裂的严重后果提出质疑,并针对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可能性”意见,向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员提出五个问题:1、在凶器水果刀遗失的情况下,能否根据伤口创面确定被害人肠、脾破裂伤是被告人持有的水果刀所致;2、能否排除双方在打斗过程中,其他因素的介入导致被害人肠、脾破裂;3、对于鉴定意见书一再强调的“可能性”意见,可否作为确定的结论;4、对于被告人持有水果刀长度不足的情况,采用何种角度可以刺穿被害人的臀部,进而穿透肠子,再刺破脾脏;5、对于脾破裂成伤原因,是否确定为锐器伤。经过一番针锋相对的质证,刨根问底的发问后,鉴定人员提出需要对被害人两处重伤伤情形成机制进行鉴定。最终,经过鉴定机关对被害人肠、脾破裂的形成机制鉴定后,得出难以认定脾脏损伤的成伤方式的鉴定意见。

最终,法院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致被害人脾脏损伤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辩护取得了成功。

【律师点评】

由于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的特点,该类证据在适用时有些细节问题或模棱两可的模糊性意见,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律师在审查此类证据时,应当强调细节,刨根问底。本案律师正是紧紧抓住鉴定意见中“可能性”的意见,一问到底,使得鉴定人员无法自圆其说,最终达到了推翻鉴定结论的目的。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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