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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来源:惠晋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5
浏览量:1140


 

聚众赌博是违法的,赌博就需要一个赌博的场所,开设赌场罪就是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以此营利的犯罪。开设赌场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子的呢?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8月31日 公通字[2010]40号)

为依法惩治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知是赌博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提供互联接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站投放与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提供互联接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关于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代理的认定

赌博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站的代理

关于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站服务器所在地络接入地,赌博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代理参赌人实施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跨区域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关于电子证据的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站页面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络上建立赌博站,或者为赌博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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