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可明律师亲办案例
朋友通过微信聊天借钱后不还
来源:谢可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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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通过微信聊天借钱后不还

2015年4月,崔某与朋友王某在微信聊天中按照其指示借给王某5万元,随后又以现金形式交付给王某8000元。但此后,王某一直没有提起这笔借款的存在,也没有还钱。于是,崔某向海淀法院进行了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其借款。

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向法官出示了与本案相关的两份关键证据。一是与昵称“小熊”的朋友的微信聊天截图,其中2015年4月24日中的聊天记录中记载了“小熊”表示想向崔某借钱,指示崔某向其提供的账户里打钱,并清楚提供了持卡人为刘某的账户信息;2015年9月8日的聊天记录表明,“小熊”向崔某进行了如下对话,“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二是崔某的转账记录,证明了崔某确实向持卡人为刘某的账户打进了5万元的事实。

微信聊天截图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微信昵称为“小熊”的用户和王某之间的身份对应问题是证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海淀法院认为,虽然微信目前没有实名制的要求,根据“小熊”的简单用户介绍也无法准确得知其真实用户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开庭过程当中,法官当场拨打崔某微信中昵称为“小熊”的用户所显示的关联手机号码,对方接听后表明了自己是当事人王某,并确认已经到了海淀法院所邮寄的与本案相关的诉讼文书,因此,可以认定王某即为昵称为“小熊”的微信用户。

其次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达成书面的借据合同,但是从崔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表明,昵称为“小熊”的微信用户向崔某明确表示“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这也表明了当事人王某已默认双方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借贷关系。崔某与王某之间双方达成了合意,借贷关系也自然存在。

因此,法院认为崔某与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有效的电子证据,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佐证。

如何使用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借贷关系

随着互联技术的不断革新以及在线沟通的便利化,许多商事关系和合同交易为了迅速处理双方的借贷关系,大多数采用了便捷的即时聊天工具处理双方之间的交易事宜,往往不再签订正式的书面文件。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或者电子邮件进行沟通,从而可随时随地达成双方的合意。当双方在交易或者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者出现矛盾,此时,电子证据的举证便显得尤为重要。

如本案当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如果想将其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以追回债款,除了提交聊天记录的书面打印件或者复印件以外,还应当提供本人的手机原件以便法庭对该证据予以查证。

众所周知的是,如微信聊天记录这样的电子证据,在日常生活当中存在易毁损修改灭失的情况。因此,当事人在交易或者达成合意的过程当中,可以通过随时存取微信聊天截图的方式留存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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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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