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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未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如何维权相关案例
来源:王锡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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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销未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如何维权相关案例

 

 

清算组因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损失,清算组成员需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五则案例

 

案例一:厦门市X级人民法院,黄X祥与卢X笃王X限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X号]认为:卢X笃王X限作为轶X公司清算组成员,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轶X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书面通知黄X祥,但XX限在清算过程中,在明知轶X公司尚欠黄X祥债务的情况下,未通知黄X祥申报债权,亦未将该债权列入清算报告进行清算,反而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不实的清算报告,明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现轶X公司已经注销,黄X祥的债权629295.55元已无法获得清偿,故黄X祥无法获得清偿的债权损失与卢X笃王X限未履行通知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XX限应对黄X祥的债权629295.55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工商局备案的清算报告所载明的剩余财产总额47966.21元,作为认定黄X祥可获清偿的范围及卢XX限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与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

 

案例二:宿州市X级人民法院,苏X美苏X文等与裴X飞张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皖13民终X号]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庭审中,裴X飞张X认可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并未通知苏X美苏X文。因此,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XX应对苏XX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武汉市X级人民法院,上海X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孙X赵X云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X号]认为:作为沃X克公司清算组成员的孙X赵X云在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知道沃X克公司对威X力公司负有债务,但未依法向威X力公司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且沃X克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备案的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并未体现已经形成的沃X克公司对威X力公司的债务。因此,原审法院以孙XX云未依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威X力公司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为由,认定威X力公司无法实现债权的损失与孙影X云未依法履行通知威X力公司申报债权具有因果关系并无不当。孙XX云应对威X力公司的债权464830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四:贵阳市X级人民法院,朱X华与康X忠陈X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2015)筑民四终字X号]认为:康X公司2014年7月28日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之前,朱X华已于2014年7月8日以康X贸易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故康X贸易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应当明知朱X华与康X公司之间劳动争议可能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康X公司清算报告称其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导致康X公司经注销而主体消亡,朱X华对康X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由此可见清算组在清算康X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并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规定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存在过错。清算组成员应当对朱X华享有的对原康X公司之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康X公司清算组成员为公司股东康XX昌二人,故应当由康XX昌二人向朱X华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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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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