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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曹树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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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的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认定:

      1、保险优先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能足额赔偿,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赔偿问题,这其实就是一种保险责任。可以这么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不管是谁的过错和责任比例,人身、财产的损失如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内的,都先由保险公司赔付。

      2、如果损失数额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又分为以下情况:

     (1)如果是机动车和机动车相撞,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关于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如何减轻,理论界存在很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都有过错的,机动车多承担10%—20%的责任。这种定责方法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好操作,至于合不合理仍有待讨论。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比如现实生活中的故意“碰瓷”,还有就是自杀、自残等,机动车是不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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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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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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