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梅律师亲办案例
买房时“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来源:刘晓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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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商品房二手房时,大都听说过一个词儿,叫“定金”,也都知道,如果卖房者违约,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和“定金”谐音的还有一个词儿--“订金”,不但发音一样,含义也非常接近,以至于很多人认为这两个词儿没什么区别。其实不然,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从字面上理解,这两个词儿细细品来就有一点区别。“定金”含有定下了定了的意思,而“订金”有预订的意思。如果是违约的话,双倍返还的是哪个呢?我理解应该是定金,在法律上也是如此。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房产交易中,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若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从上述描述可以看出,定金应该书面约定,卖方违约时,是需要双倍返还的。下面再来看看订金。订金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如果卖方违约,无法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通俗点讲,也就是无需双倍返还的。 
 
   1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在认购合同中,一定要写清所交认购金是“定金”。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为“定金”才能更有效保护双方权利。
    2如果进行房屋交易时,无法约定为“定金”,只能出现“订金”时, 也可以对订金进行详细的约定。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卖合同之前向受方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卖合同时,所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受方返还所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综上所述,定金与订金在法律后果上有明显的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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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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