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国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过程中如何赔偿
来源:赵治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1
浏览量:516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以上内容由赵治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治国律师咨询。
赵治国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0好评数0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友谊明都市民广场旁滨海新城1-2-11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治国
  • 执业律所: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0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友谊明都市民广场旁滨海新城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