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国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婚后买房有嘛区别?
来源:赵治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1
浏览量:460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也就是说,以你们目前的情况来看,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的,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的,你没份。
  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你们夫妻二人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有份。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内容由赵治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治国律师咨询。
赵治国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0好评数0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友谊明都市民广场旁滨海新城1-2-11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治国
  • 执业律所: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0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友谊明都市民广场旁滨海新城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