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可列生产者为被告,也可以销售者为被告,也可以把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受害者有自主选择权,可根据便于诉讼,及时得到赔偿等因素来选择被告。
同时侵权法还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追偿权: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发生产品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先赔偿受害人,然后取得相应的追偿权,再向真正导致“缺陷产品”的过错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