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如超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与辩护
来源:钟如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量:179

  办案机关对故意伤害定罪,常围绕两点,一是伤情是否鉴定为轻伤,二是行为人是否属于“故意伤害他人”。

何为故意伤害?

刑法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致人重伤的,处三到十年;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所说轻伤重伤需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如鉴定为轻伤以上,则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常见轻伤为面部单创或瘢痕6.0cm以上;多创或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肋骨骨折2处以上,以及其他部位轻伤。

如何认定故意伤害?

当案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常简单初步为行为人被害人证人作笔录,然后委托鉴定机构为被害人伤情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再完善证据。也有一些民警不立即笔录,二是直接委托鉴定,鉴定轻伤后再为当事人笔录。

典型故意伤害有哪些?

所谓典型,即定罪量刑无论在事实证据法律上均无异议的。例如张某与李某有仇恨,故意殴打李某,导致李某轻伤。此种系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人恶意较深目的明确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在定罪量刑时并无很大回旋。

被害人虽有轻伤,但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这类案件虽结果为轻伤,但行为人并无主观恶意,二是出于正当防卫等原因。深夜张某驾驶黑出租将学生李某载至学校周边,停车持刀抢劫李某,李某在反抗过程持砖将张某砸伤后报警。此时李某虽致张某轻伤,但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争议较大的故意伤害

此类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意不深手段较为轻微结果构成轻伤。张某与李某同为出租车司机在机场拉人载客,因李某出价比张某低,故张某怀恨在心,联络同为出租车司机的女婿朋友辱骂李某,后三人殴打李某,李某见状逃跑,张某三人上前边追边打李某,时张某抓住李某衣服,李某挣脱过程张某摔倒在地,导致盆骨骨折,后报警,并经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将李某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另案,李某系某村书记,因张某门前水沟被张某以土垫路,阻碍通水,李某前往张某中沟通挖土排水,张某不愿意切辱骂李某,并上前厮打李某,李某以手臂阻挡,张某抓住李某衣服拖拽过程,衣服撕裂张某倒地,三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李某被定性为故意伤害。

以上两案系备受争议的故意伤害案。被害人虽伤情为轻伤,但行为人一无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二无行为恶劣的手段,且被害人在矛盾引发伤情形成过程中有主要明显过错。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为何办案机关一致认定此类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一,长期以来的办案习惯与经验,此类案件一致被定性故意伤害罪,已经形成统一的认识和习惯,无法一时推翻,且办案人的办案经验一脉相承,认识较为统一;其二,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而行为人伤情不严重甚至没有,被害人伤情比行为人严重,不构成正当防卫。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如何正确认识这句话?笔者认为,该限度应该从可能预见度行为严重程度结果三方面综合认定,而非仅凭时候结果认定。试问,谁能预见对方将把自己打成重伤还是轻伤谁又能预见自己反抗的结果是导致对方轻伤还是重伤。大多数人防卫时考虑的是自己的行为可否阻碍违法行为。

面对伤害何自保?

1不要与他人厮打。防止自己不慎将他人打成轻伤。

2被伤害后立即取证报警到医院诊断。

1)有些被害人因没有及时取证,事后行为人不承认,证据不足无法定案;

(2)还有些被害人事发多天后到医院诊断,此时的伤是行为人殴打导致,还是几天中的其他原因导致,存在疑问,在处于中立的办案人看来,这几天可能发生很多事情。

(3)如行为人拒不承认,通过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也是可以定案的。没有及时报警,现场被破坏,很多证据无法取到,最终无法定案。

本文系作者从事公诉人律师执业后,根据办案经验所撰写,仅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欢迎点评。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钟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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