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江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在购买之后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第二辑)
来源:王国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量:372

四、房屋质量存在问题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整体结构在交付使用后确属于不合格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因房屋质量问题确实影响居住使用的,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五、房屋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交付的与实际商品房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购房款和利息。

六、开发商延迟交房,办证超过一定期限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3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延迟交付房屋可解除合同的,按照约定。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七、因开发商的原因或者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不能按揭贷款的。

八、开发商擅自变更图纸、设计的。

以上内容由王国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国江律师咨询。
王国江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7428好评数23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石家庄裕华路休门街交口美城大厦2-2605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国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百瑞(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34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
  • 地  址:
    石家庄裕华路休门街交口美城大厦2-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