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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保护公司债权人最后的利器
来源:郅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5
浏览量:1042

、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及实用价值

     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1809年的美国法院的一个判例,但揭开公司面纱这一概念的提出却是在1912年发表的一篇论文当中。从那时起,这个概念才被广泛地接受与使用。在这近一百年的发展当中,已被各国公司立法作为一项基本制度予以确立。目的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 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特定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负责 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防止股东权利滥用起到了高压线的警示作用。

、我国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及表现形式

(1).如果投资人出资不足或不实而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标准,但是又领取了营业执照,这时候债权人因纠纷而起诉公司,出资人是否承担补足加连带责任。对于这种虚假出资情况,一般应承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首先应当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能承担的,由公司股东在未缴纳范围内承担。这实际上股东承担的是资本的充实义务。

(2).对于在公司歇业或未清算时,出资者尚未缴清其认缴的出资或股份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毕而公司被注销。这实际上是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时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索。

(3).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第201条规定了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民事责任,也应按照上述的原则追索股东的责任。

(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未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不予认定。即在企业未被撤消登记或者实际歇业的情况下,可以否定法人人格。按照合伙性质的企业处理。

(5).对于公司还未注销、而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又不尽清算责任时,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格,由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前述情况下,当事人要求法院判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已经有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键是股东不尽清算职责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这方面的争论主要是两种意见,一是无限责任,即全额赔偿企业的全部债务;二是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是其不能清算责任造成的损失范围内赔偿。

(6).对于欺诈或利用公司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如为逃避债务抽逃、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等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追究股东的责任。

(7)对于股东将个人业务和公司业务混同的,及“公私”不分的企业,当然要否定法人人格,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适用的法律依据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21条、201条等条款。

、债权人维权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和公司一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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