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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单方出售两者共有房产常见法律后果
来源:刘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9
浏览量:526

夫妻中单方出售两者共有房产常见法律后果


[摘要]夫妻中单方出售房产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根据司法鉴定这种房产交易结果分为交易无效认定和有效认定两种情况。为避免这种情况给双方带来麻烦,原业主与购房者进行信息核验。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共有房产交易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为此造成的矛盾常常导致双方损失惨重。作为房的业主,了解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后果就十分必要。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根据司法鉴定一般有两种情况:

认定无效。这种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其他共有人利益的,认定单方处分行为无效。主要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以及《城市房地产法》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等条款。

认定有效。夫妻单方擅自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原则上认定无效,但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获得房屋,并且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关系成立。这种法主要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稳定。

在司法判决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擅自转房屋是否无效,主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简单来说,这条规定主要判断购房者是否主观有恶意,比如,明知房产共有人为夫妻两人,为帮助单方进行财产转移,以便其独吞出售房产的款项而进行的交易即为主观恶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主要判断该房产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产往往很难体现购房者主观无恶意;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的,原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条主要是看双方是否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一般情况下过户手续意味着交易行为已完成,法院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为避免纠纷,原业主如何购房者进行房源核验呢?

提供真实有效的结婚证身份证信息以及房产产权信息。对于很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于种种原因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要加以说明。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夫妻必须到场共同签署有关合同或者授权文件。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无法到场签字,可出示委托书,让另一方代其进行交易。

夫妻双方如果在婚姻存续状态下进行共有房产交易,一定要双方商议共同决定,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或一时方便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否则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让简单的交易变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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