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规范的募集行为
《办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其调整范围,即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从《办法》后文的规定看,还包括了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活动。由此可见,《办法》对募集行为的定义是比较宽泛的,并非仅指一般理解上的前端销售环节。
2、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体
《办法》第二、四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两种,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为其自行设立的私募基金募集。此外,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办法》在办法中的体现
《办法》第九条明确禁止了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对基金份额或收益权进行拆分的行为。此外,还要求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可见,管理部门对私募产品公募化行为的查处未来将有法可依,也使得这类行为不再游走在法律的模糊地带。
4.对于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规定
《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此外,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此举通过将相关责任与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进行捆绑,使得利益寻租更为困难,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不被挪用。
5.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制定了规范化流程
第十五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共分六大步骤,依次为:
1)特定对象确定: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此外,投资者还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办法》还以附件的形式提供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围绕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方面做了评估。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新增了投资者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制度。《办法》二十九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第三十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6)回访确认:回访确认制度是对冷静期结束后投资者的附加保护,如果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未成功,基金管理人是无法运作这笔资金。
《办法》还对回访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并且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其实,投资者冷静期与此前“人保犹豫期”一脉相承,都是为了给投资者空出一段时间思考决定是否最终购买该私募基金,如果在冷静期内投资者“反悔”可不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6.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首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这就是第二个关键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其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募集机构可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再次,《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第二十三条对推介材料应包含的内容做了要求。第二十四条对推介的禁止行为亦增加了例如“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等新内容。
最后,《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渠道推介。
7、增加了特定对象调查程序
《办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了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强调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关于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第十九条规定了必须包含的核心条款,并强调了对投资者相关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并制定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针对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基金的,第二十条对募集机构在线推介私募基金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做出特殊要求,包括投资者真实身份信息、合格投资认定、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问卷调查等六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