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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外性行为,无过错方是否均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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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外性行为,无过错方是否均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1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不可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包括在范围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据此理解为“同居”,也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2离婚时以另一方嫖娼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已满2年,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嫖娼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婚姻内的过错行为,但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此夫妻一方以对方有嫖娼行为为由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主张对方婚内出轨并未提供确凿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要旨:当事人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诉请离婚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一方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配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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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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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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