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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进行界定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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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进行界定?

我国实行婚内财产共有制,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基于婚内财产共同制所产生的对外共同责任。因前些年社会上出现很多夫妻借助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除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外,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此规定出台后,债务人借助假离婚恶意逃债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增长,家庭财富增加,近来又出现了夫妻一方借助虚假借贷损害另一方利益,或者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债转嫁另一方承担的现象,造成新的利益失衡。

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上述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有些个案出现问题是因为对案件事实未作深入审查即滥用二十四条规定而导致裁判失当。因此,应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遵循以下程序作细致深入的审查:

第一,要去除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嫌疑;

第二,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

第三,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分享债务带来的收益。

当上述三方面均无法查明证明标准达不到法官心证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方可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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