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刑附民”案件应以“和为贵”
在刑事诉讼中,代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取赔偿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业务。本文通过一件实例,说明律师在代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坚持“和为贵”的理念,促成双方调解,是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有效方法。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4日15时许,被害人车某因在某大学篮球场上与被告人张某、杨某等人打篮球。其间,车某与杨某因争球发生争执,张某见状一拳将车某击倒在地造成其左侧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16年4月5日,被害人车某向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
车某提起刑事附事民事诉讼后,又委托律师为其代理人,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为其争取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出其出口恶气。
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据现行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明确指出车某索赔金额过高,主要是将附带民事诉讼的索赔范围与普通民事诉讼的索赔范围相混淆,提出了诸如: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没有法律依据的索赔项目。另外,车某将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出口恶气的手段的心态,更是不可取的。经过律师认真地解释法律,耐心地心理疏导之后,车某对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了清楚的认识,接受了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车某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了充分的赔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3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定的审判职权。司法实践表明,调解是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有效方式。不仅能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更有利于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弥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及时赔偿,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另外,通过调解可促使被告人能从内心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甘心情愿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可得到从轻处罚。可见,调解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律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无论作为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还是被告人的辩护人,都应当坚持以“和为贵”的理念,化干戈为玉帛,促成调解,方得始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律师释法】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直是困绕原告人的现实法律问题。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心理期待。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人身损害赔偿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其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主张以下7项赔偿金额。
1、因治疗损伤而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但不包括整形、康复治疗的费用。
2、因治疗损伤而实际损失的误工费。
3、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
4、因治疗损伤、看护需要,由被害人本人及亲属支出的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被扶养人生活费。
7、丧葬费。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坏的财物损失。包括财物价值损失或使用价值损失的减少、毁损或灭失。
2、因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维修费用等。
三、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99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据此,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属于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予赔偿。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刘 骏 律师
201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