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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之同居关系
来源: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5
浏览量:327

律师说法之同居行为

当今时代男女“同居”现象十分普遍,因同居行为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亦花样百出,已成为社会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律层面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予以概括性的归纳,供读者参考。

同居行为的是与非

所谓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以往人们多称之为“非法同居”。在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下,同居行为是否非法,需要区别对待。

(一)未婚同居不非法。因为“非法同居”作为概念,源自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可见在当时同居行为,明文规定为非法行为。2001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不再延用“非法同居”而改之为“同居关系”。到此时法律已不再禁止未婚同居行为了。特别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禁止未婚同居行为。

(二)婚外同居不合法。现行《婚姻法》第3条2款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括一方有配偶的单婚型同居和双方有配偶的双婚型同居,均为法律所绝对禁止。

同居行为的过与罚

(一)婚外同居是否涉嫌“重婚罪”

现行《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确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是该批复已于2013114日失效。可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无论何种类型的同居,均不涉嫌重婚罪。

(二)同居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1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法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对于未婚同居的,法律既不限制,也不干涉;对于婚外同居的,法律应当予以解除。

2同居行为中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

司法实践中主要区别二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对于未婚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不能区分的,按共有财产平分。

第二种情形 对于婚外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单婚型同居关系中,已婚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所产生的纠纷。具体表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的财产之争。司法实际中,由婚外同居系非法同居,因此解决此类纠纷的原则是保护已婚方配偶合法的财产权利。

3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刘骏律师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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