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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实务:林木能否作为租赁物?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5
浏览量:3676

通常,融资租赁业务中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为租赁物。但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租赁物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到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领域。那么林木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吗?下面笔者以林木中的用材林为例开展分析。

一、用材林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第四条第(二)项定义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05号——生物资产》(2014年版)第二条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依据上述规定,用材林属于生物资产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二、用材林作为租赁物的合法性分析

(一)关于租赁物的相关规定

《租赁示范法(2008年版)》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的供各国进行租赁立法的示范法律规则,其第二条定义的租赁物包括“植物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材林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也指出:“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依据上述规定,以用材林等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在国际上是得到认可的。在国内,以用材林等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近期,主管部门虽有意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领域,但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二)用材林作为租赁物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租赁物承担物权担保的功能。当“融资租赁”业务中只有融资而没有融物时,依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有可能认定此次业务属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属借款纠纷关系。依据森林法的规定,用材林可以转让、作价入股,但是要求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也就是说用材林的变现存在一定的障碍,用材林能否承担物权担保的功能,尚需综合考虑。

因此,以用材林等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依然存在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并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风险。

三、结论

综上所述,因用材林的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等原因容易发生的经营风险,影响承租人的租金偿还能力。融资租赁公司以用材林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无相应法律依据,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应慎重处理。

当然,以用材林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也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融资租赁公司决定开展业务,需注意下列问题:

1、用材林的所有权登记和公示登记

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回租,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依法办理用材林所有权变更登记,将用材林所有权从承租人变更登记至出租人名下。

2、用材林的特殊风险控制

用材林除存在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的经营风险之外,还存在林木病虫害等特有的风险。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有必要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  

3、承租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事林业等农业生产的土地通常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融资租赁公司有重大影响,在开展用材林融资租赁时,应注意审查承租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取得经营权,是否依法进行登记,审核剩余承包期限是否短于租赁期限等,以防范法律风险。

此外,用用材林等生物资产融资租赁还涉及计提折旧、税收、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价值确定、处置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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