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的前世今生。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4年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主要参考苏俄的民法典,学苏联,但绝不抄袭苏联。第一次起草写了525条,由于当时的大环境对依法治国并不热心。1958年8月毛主席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民法、刑法这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了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第一次民法典制定就这样无疾而终。
第二次起草在从1962年开始。这年的3月毛主席突然提出:不仅刑法要搞,民法也要搞,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当时我国既反帝又反修,失去了参照,制定难度可想而知,写了262条,其实就是一部政策汇编。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第二次制定结束。
第三次于1979年开始,在彭真委员长领导下,调集全国优秀的法学专家,采用大兵团作战方式成立起草小组,由于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起草完成第五稿后被叫停。彭真提出,批发改成零售,先制定单行法,成熟一个通过一个,待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第四次于2001年启动,时任委员长的李鹏提出,要在任期内通过民法典,虽然时间非常紧,但仓促提交的民法典草案有1200多条,10万多字,厚达216页。结果饱受批评,学者之间争论也非常激烈,以江平与梁慧星为代表,再次搁浅。
第五次于2016年6月初审,共186条,2016年10月二审,为202条,2016年12月19日三审,有210条,2017年3月15日通过,最终为206条。
二、对照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有哪些变化
1、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写进法律时里,绝对是法律上的创新。T1,学者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放在目标和任务里,努力的方向。
2、民法调整对象将公民改为自然人,增加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是不是啊?T2
3、增加了绿色原则,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T9
4、提高了习惯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明确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T10,彩礼问题。
5、胎儿可以继承在实践中不是新规定,重点是可以接受赠与。一尸二命胎儿赔偿?T16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起点从10周岁降到8周岁。争取小孩抚养权的离婚案件,律师是否要考虑这一年龄的变化?T19
7、申请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利害关系人外,增加有关组织。并明确有关组织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T24
8、完善监护制度。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强化政府的监护职能。增加“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经对方同意,成年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已未来的监护人。迎接老年社会的到来。T27,T28,T29,,T32,T33
9、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二年时间限制。T46
10、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自行恢复,除配偶再婚外,增加一个除外情况,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这里有二个问题:本人不愿恢复的,是否有权书面声明。声明的期限。T51
11、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跟一人有限公司一样,要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能混同,举证责任在已方,实践中非常难举证。所以我们要有个概念,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基本上由家庭财产承担。T56,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
11、法人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解决如建筑企业工商登记与实际住所不一的问题。T63
12、设立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讲王晓芳的案例。T75
13、对法人重新分类,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T76、 T87、 T96,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组织法人带来哪些变化?诉讼主体资格民诉法解释68条已确认。能否作为用人单位?问律师事务所属哪一类?
14、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T102
1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外,增加一项隐私权。T110
16、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公私一样。T113
17、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T127
18、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T146
19、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撤销,取消了变更的规定。增加了第三方实施欺诈、胁迫情况下的申请撤销,以显失公平申请撤销需基于乘人之危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时作出的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降为3个月内,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T147-152,没用除斥期间术语
20、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T153
21、删除通则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T171,对默示的行为认定同意还是否认?
2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增加继续履行,共有11种。T179
23、因自愿实施紧急求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求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要为了匡正社会风气,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T184,审议稿中有除外情况,救助人有重大过错的。
24、多种责任竞合时,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法一致,但刑事附带民事江苏省高院规定与之相左。T187
25、民事一般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总则没有规定人损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4种一年特殊诉讼时效。T188,一方面我认为因为民法总则通过后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总则没有规定的,仍适用通则,人损等仍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另一方面我认为暂时不废止通则的原因是要等民法分则出台,现在通则中关于分则的规定总则里没有。所以民法通则中对应于民法总则部分的都应适用总则部分的规定。我倾向于后一种,取消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
26、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计算。T191,应该是刑事案件了吧,实践中形成案件的数量及证据收集的难度。
27、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增加一种“与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T195,其他情形指什么?向妇联投诉算吗?
28、明确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T196,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9、诉讼时效法律强制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T197
三、总体感觉,江平评价:继承有余,创新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