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起纠纷,法院能否判决股权变更?
案件回放:
2013年5月,范某与鲍某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鲍某对A公司实际出资400万元,以范某的名义持有该公司相应40%的股份。后因范某私自将鲍某应得的分红据为己有,鲍某追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范某名下A公司40%的股权权益归实际出资人鲍某所有;范某赔偿鲍某所受实际损失;解除与范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变更股东为实际出资人鲍某,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查明,鲍某与范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合法有效,实际出资人为鲍某。鲍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范某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鲍某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范某赔偿鲍某所受实际损失,确认范某名下A公司40%的股权权益归实际出资人鲍某所有;驳回鲍某其他诉讼请求。
汪宇律师评析:
为了实现变通持股的目的,股权代持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对于实际出资人来说,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就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因此,本案中,法院虽然判决股权收益归鲍某,也判决范某赔偿鲍某损失,但驳回了鲍某变更股东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示:
股权代持的风险是存在的,比如: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登记于受托人名下的股权被法院执行,不及时清算的赔偿责任等。可见,签订一份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就显得很有必要。
为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建议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法律人士,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条款仔细考量、量身定制。以完善协议的方式预先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在出现纠纷时,可以从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