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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起纠纷,法院能否判决股权变更?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8
浏览量:4323

股权代持起纠纷,法院能否判决股权变更?

    案件回放:

2013年5月,范某与鲍某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鲍某对A公司实际出资400万元,以范某的名义持有该公司相应40%的股份。后因范某私自将鲍某应得的分红据为己有,鲍某追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范某名下A公司40%的股权权益归实际出资人鲍某所有;范某赔偿鲍某所受实际损失;解除与范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变更股东为实际出资人鲍某,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查明,鲍某与范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合法有效,实际出资人为鲍某。鲍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范某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鲍某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范某赔偿鲍某所受实际损失,确认范某名下A公司40%的股权权益归实际出资人鲍某所有;驳回鲍某其他诉讼请求。

汪宇律师评析:

为了实现变通持股的目的,股权代持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对于实际出资人来说,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就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因此,本案中,法院虽然判决股权收益归鲍某,也判决范某赔偿鲍某损失,但驳回了鲍某变更股东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示:

股权代持的风险是存在的,比如: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登记于受托人名下的股权被法院执行,不及时清算的赔偿责任等。可见,签订一份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就显得很有必要。

为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建议咨律师或相关专业法律人士,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条款仔细考量量身定制。以完善协议的方式预先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在出现纠纷时,可以从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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