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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理解
来源:陈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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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理解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的问题。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两个例外:

①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母鸡生的蛋,羊毛等。法定孳息如银行利息。

②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投资、管理无关。如房屋、字画、珠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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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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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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