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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认定
来源:潘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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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认定

     


     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首先,“在认定构成同居关系时,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 

   如果某人与婚外某异性在固定的场所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还有证据表明双方在同居的两年前就建立了不正当的关系,并有姘居行为。这就表明双方的同居是在同居前已有较稳定的不正当关系的基础上,积极追求着“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基于这一事实,即便他们实际同居的时间并不长,也理应认定他们已构成“同居”关系。 

   再次,在《解释》起中,曾“有人建议就同居问题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双方共同生活达到规定期限,即可认定同居”。对此《解释》未予采纳,同时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就此作出的时间上的界定,也不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可见仅以时间的长短来判断是否构成“同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利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完全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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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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