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花鲜律师亲办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也应考虑一般侵权的责任划分
来源:张花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6
浏览量:51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也应考虑一般侵权的责任划分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6日12时,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李某某在过马路时与王某驾驶的无牌照无保险的四轮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张某某受伤李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张某某未满15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二人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后李某某家属诉至法院,诉求各项损失数万元。

、法院认定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某的损失应由机动车驾驶员王某某在承担交强险部分外按60%责任比例承担,由张某某承担40%。

本案焦点

本案庭审中被告张某某家属提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死亡虽由交通事故造成,但是其家属未尽监护职责,也是导致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应由其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承担的损失李某某家属至少应自行承担50%。

法官观点

经审理,法院并未支持张某某家属的主张。但是基于张某某家属的主张,法院进行了调解。最后本案,以张某某赔付李某某家属3万元结案。

、律师观点

 本案中,李某某的父母对李某某未尽监护职责,对李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某的父母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以上内容由张花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花鲜律师咨询。
张花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73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二路西北角铂金时代大厦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花鲜
  • 执业律所:
    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96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滨州
  • 地  址:
    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二路西北角铂金时代大厦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