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清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赠与女方 是否可以随意撤销?
来源:周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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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李女士与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因为生活琐事,两人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16年2月,双方登记离婚,并约定儿子由陈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对于夫妻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李女士愿意将其拥有的50%份额赠与儿子,房屋所涉的贷款由陈先生负责清偿。

  之后,由于陈先生工作原因,在照顾小孩方面明显感觉精力不足,于是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一份,对原离婚协议进行了变更,约定儿子由李女士抚养,陈先生将其拥有的房屋份额赠与给李女士,房屋所涉的贷款仍由陈先生负责清偿,但陈先生可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2016年12月,陈先生突然发函告知李女士,要求撤销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内容,双方甚至因此发生了严重的矛盾。无奈之下,李女士诉至太仓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及儿子共同共有,房屋所涉贷款由陈先生归还,并要求陈先生腾退交付房屋。

  庭审中,陈先生坚持对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系其对于李女士的赠与行为,且其名下没有其他房屋,如果履行了该赠与行为,会对自身生活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要求不予履行赠与行为。

  该案经过法院多方磋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确认房屋归女方及儿子共同共有,所涉贷款由女方负责清偿,但是陈先生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腾退交付该房屋。

  【法官说法】虽然上述案件最终得以调解,但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对于女方财产的赠与,是否可以随意撤销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在签订的时候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之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予以调整变更,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应该按照协议书确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而由于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内容加以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简单的赠与行为,所以不能任意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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