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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凌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来源:张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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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凌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五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0322民初1585号


【法院查明】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凌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刘某乙。原、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登记离婚,约定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后原告为给刘某乙办理户籍,于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刘某甲为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抚养费30000元及原告为刘某乙购买的保险16000元。


【法院认为】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刘某乙非原告亲生,原告对刘某乙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某乙进行抚养,待原告知道刘某乙非其亲生后,坚持要求刘某乙由被告抚养,且被告同意抚养刘某乙,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刘某乙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受欺骗,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刘某乙,原告抚养刘某乙的民事行为无效,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抚养刘某乙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用。


【相似案例】建德市人民法院《姬某甲与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0182民初1478号

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后又生育,难以同时对多名子女履行好抚养义务,另一方未再婚或无其他子女,且具备较好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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