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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的赔偿找长沙劳动律师
来源:长沙国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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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务工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法律关系下的伤害,尤其以个人之间雇佣关系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最多。

  从我们国晖长沙律所多年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这类受害者纠纷多数发生在一些小工厂、个体户、小作坊、自建房、房屋装修和个人之间灵活的雇佣等业务中,这些劳务活动过程中多数设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较少、提供劳务者对安全劳动的意识较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问题,很容易导致提供劳务者人身受到伤害。

  虽然都是为他人工作,但在法律上对这些伤害引发的纠纷,在赔偿主体、归责原则、举证责任、鉴定标准、赔偿项目等方面与常见的工伤赔偿纠纷有很大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结果也是差异很大,同样的伤害获得的赔偿款相差数万元也不少见。

  作为受伤害的提供劳务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尽早明确赔偿主体

  在实际生产活动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一般未订立书面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和报酬,或者只是经他人介绍跟着别人千活或者千某某的活,去留随意,主体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很不明确。因此,提供劳务者曼到人身伤害后,要及时厘清相关利益方的关系并确认接受劳务方的身份信息,从而明确赔偿主体。避免多方推诿,诉讼时无法准确确定被告。

二、积极向接受劳务方主张相应赔偿

  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作为劳务活动的受益者、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劳务活动负有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义务。因接受劳务方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活动中受伤害的,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劳务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兼顾赔偿和保障

    我们建议受害人针对不同的伤情、案情,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对于受伤较轻不能被评定为伤残的情况,建议受害方积极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解决纠纷;对于受伤害较严重甚至需要后续治疗或可能遗留后遗症的情况,受害人要从协商调解和诉讼两个方面做准备,以诉讼解决纠纷为主,从而保障在二次手术不理想或出现后遗症造成二次损失时,能够再次获得相应赔偿。

    四、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常见错误

相比较而言,提供劳务者大多欠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而接受劳务方在处理纠纷赔偿方面具有更多的经验和资源。因此,提供劳务者在受伤害后应尽快评估自身情况,避免过度地寄望于协商调解,从而影响了证据的采集、延误诉讼时间,如有必要应尽早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案件准备工作,及时安排鉴定,组织策划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倮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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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长沙国晖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31430*********0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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