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这两种险别的设立目的都是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公正、快捷的赔偿。
交强险中“第三者”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并不对受害人与投保人或肇事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进行限定,而对于商业三者险,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对此出台类似于交强险条例的法律法规,故在商业三者险中尚未对“第三者”作出标准的规范性界定,绝大不多保险公司为了减轻自身的保险责任,降低风险和成本,均会在保险条款中对“第三章”作严格限制并规定诸多免责条款,不利于对第三者的保护。综合考虑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设立初衷、商业三者险的补充保险功能,投保人分散风险的投保目的及民事行为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机动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作为事故受害人,和通常情况下雨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的受害人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范围与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保持一致较符合常理,故在商业三者险中,被保险人及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也应认定为“第三者”。
家庭成员间发生交通事故,若无证据证明肇事者存在刑事道德风险,从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初衷、功能、投保人分散风险的投保目的和公平原则出发,受害的家庭成员应认定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以最大程度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故,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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