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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拐卖儿童罪?
来源:王凯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9
浏览量:221

    一什么是拐儿童罪?

  拐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其中的拐儿童是指以出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客观要件

  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拐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拐骗儿童罪。另:单位不能构成拐骗儿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拐骗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

  三犯罪特征

  拐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损害其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庭离散,有时甚至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儿童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庭关系,并不是为出,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给他人,应以拐骗儿童罪处罚。实践中,拐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四立案及量刑标准有哪些?

  1立案标准

  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本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拐骗儿童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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