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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无法证明工程款已经结算,发包人不需要承担支付的责任?
来源:周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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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时期以来,建筑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在行业内普遍存在,实际施工人为索要工程款起诉至法院,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自己利益,往往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一并列为被告。

      但,即便上了法庭,问题依然存在。实务当中,发包方常主张自己并没有与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不知道自己是否已经支付完全部工程款项,或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认为不应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要解决此问题,笔者认为最大的症结点就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已经实际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应由发包方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有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和公司相比处在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将存在工程款欠付的情况推至实际施工人举证,无疑是增加施工人的义务,明显有违立法者的初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证据规则,在发包方提出相反的事实予以反驳实际施工人的主张时,应当对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结合实际情况,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工程结算情况、账目往来只有当事的双方自己清楚,实际施工人定然也是无法取证到的。 

       综合上述几点,笔者以为,在发包方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上,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与承包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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