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萍律师亲办案例
孩子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按离婚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来源:李春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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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按离婚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春萍  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李某咨询如下法律问题:父母双方于200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赠与给李某所有,李某由母亲进行抚养,父亲且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房产的贷款由母亲负责偿还。目前涉案房产的贷款已经偿还完毕,涉案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李某多次找父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父亲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是:李某是否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父亲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李春萍律师给当事人的回复是: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李某所有,是父母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身份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发生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受赠人李某有权要求赠与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中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属于财产分割,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夫妻双方对第三人的赠与,该赠与行为以解除婚姻关系身份为目的,也就是说离婚对房产的赠与,不只仅涉及到财产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到特定的人身方面的问题。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条第二款又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来说,夫妻将房产赠与子女往往是因为考虑到子女年龄尚小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夫妻在财产方面给与其特殊的照顾,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如果赠与人可随便撤销,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违背了契约生效的原则。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其撤销赠与的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有,李某有权按照离婚协议内容,要求父亲为其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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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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