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原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与认定
案情简介:
近日,深圳市的刘先生很是惆怅,因其9岁的儿子迷恋上网络游戏,为了提高游戏世界里的身份先后用其父亲微信购买游戏道具,前后共计两万元。事后其父亲才知晓,并于网络游戏客服人员取得联系想通过协商方式退款,刘先生认为孩子还小,不懂事并且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申请退款,可网络游戏公司以该民事行为有效为由拒绝退款。
协商不成无奈刘先生将网络游戏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儿子小刘购买游戏道具的行为,返还2万元。而被告网络游戏公司辩称,该行为是小刘自愿的,并没有强迫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行使完毕为由拒不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9周岁的小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应由其父母代理执行。所以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判决被告某网络游戏公司退还原告游戏道具2万元。
附文: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其家长可以要求无条件退货。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要看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家长是否追认,若家长追认有效即为有效的合同;若家长认为买卖无效,该交易就是无效的合同,所以商家应该接受退货。
在传统面对面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外貌、语言、行为举止等特征,来判断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但网络购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只通过网络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交易,使得判断对方当事人的订约能力难度加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购物环境中处于何种地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直接影响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中,主要是对年龄和精神状况两方面进行考量。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虽然说自然人个体的特质有所不同,但一般说来,年龄与智力的发展水平基本上是一致的。10周岁以下的儿童,不仅智力未发育成熟,而且身体也未发育成熟,其对合同内容和合同本质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承担合同所带来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现行合同法基本理论认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购物的特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购物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从直接核实对方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基本信息,也不能判断对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事实的判断存在偏差,也可能出于好奇等其他心理,出现超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水平和生活必须的范畴,而订立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从而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其监护人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