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顾问单位规定下辖店铺需不定期拍摄店内场景用于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形象宣传,几日前负责的店员将拍摄的宣传照片发布在企业订阅号和公众号上时被照片中顾客(穿军装的这位)发现并要求赔偿。问题反馈到我这里后,我看到照片第一反应是这张照片能否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呢?现总结如下:
1.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2.必须是营利为目的才构成侵犯肖像权吗?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至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另外,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事实。
综上所述,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且没有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就构成肖像侵权。
那么回到本案,企业未经第三人同意擅自将照片发到订阅号等宣传平台上肯定是以营利为目的,照片也确实清晰了展现了第三人的部分外在形象。企业的行为是否就一定侵犯肖像权,只能赔偿了事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我认为构成肖像权侵权除了上述构成要件外,还须满足涉及的肖像作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首先,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综上所述,顾问单位为店铺宣传和运营管理为目的拍摄的店铺场景照片虽然涵盖了客户部分外在形象,但是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内涵,应当不够成侵犯他人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