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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夫妻共同债务(一)
来源:徐夏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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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应当得到保护,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上是与“死者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相同。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包括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的责任,这种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第二,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通过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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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夏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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