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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适用系列(五)——试用期工资标准
来源:王效律师
发布时间:20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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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适用系列(五)——试用期工资标准


个    案:
    盛先生应聘某知名公司的经理助理,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1500元,转正后工资标准为3000元。盛先生为应聘该职位,接受了公司的规定,签署了劳动合同。

新法适用:

    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并无过错,双方协议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行为将被禁止,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法》未出台前,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只发放很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为应聘该岗位不得已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公正待遇。但在新法实施后,企业在对员工适用试用期的规定时,应当严格遵照该规定执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企业应当注意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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