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A公司和B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刘某,A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B公司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后A公司贷款逾期未偿,银行向法院诉请刘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律师意见: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对法定代表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人系独立法人主体,应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将法定代表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刘某作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