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旭敏律师亲办案例
上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94方案)
来源:程旭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5
浏览量:422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一条 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 公有住房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庭经济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入职工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入职工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 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面积902元。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 对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
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 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庭吸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面积按国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
第八条 购买公有住房者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价的30%。
第九条 公有住房的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十条 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五年的,该房屋不得出租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确定公有住房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后,由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已住满五年的,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租转让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住房由自己从房产市场上获得。
第十一条 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的范围内,由公有住房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法,在住户同意购房后,即可理购房手续。
(二)购房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公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后的维修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履行: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住房建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 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法,暂按现行管理体制继续执行。
(五)高层住宅的水泵和电梯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的起步阶段,暂由购房人和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职工入的提高,将逐步提高购房人承担的比例,直至全部自理。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应按下列规定筹集维修基金:
(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层维修基金;人一次性从房款中,按成本价的6%缴付房层维修基金。
(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层维修基金;人一次性从房款中,按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层维修基金。
(三)高层住宅的水泵和电梯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的起步阶段,由人从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电梯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以后再需筹集维修基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
第十四条 地区政府应帮助购房人成立房屋自管组织,自行管理物业,或者由自管组织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后,房款由房管部门负责核并解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系统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后,房款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核,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第十六条 本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和市住房制度改革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以上内容由程旭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旭敏律师咨询。
程旭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024好评数15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旭敏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7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