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清律师亲办案例
借条被撕毁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来源:周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5
浏览量:245

【案情】

杨某向吴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向吴某借款贰万圆整(20000元),2016年12月底归还。2017年2月,由于杨某到期未偿还借款,吴某持借条到杨某讨要,期间发生冲突,杨某将借条抢回并当场撕毁。后吴某向法院起诉,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以及与自己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


【分歧】

吴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借条复印件记载了还款的金额以及还款的时间。本案中,吴某因事实原因,无法提供借条原件,且有证人证言作为辅证。此乃客观上的原因,而不是吴某出于主观原因拒不提供原件,故借条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吴某借条原件被杨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需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吴某提供了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吴某是亲属关系,两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也属于待补强证据,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基于以上原因,吴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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