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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2017年与2014年对比
来源:杨晔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5
浏览量:1522


 

[2013]14号

[2017]7号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量刑时,应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6.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5.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6.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强奸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

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14号同时废止。

3.相关刑法条文:

 4相关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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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晔蓉
  • 执业律所:
    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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