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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专题】关于制售假烟(烟草制品)案件管辖的问题
来源:陈少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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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辩护中,假烟案件涉管辖问题存在以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等有关规定,如下梳理。

(一)涉烟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涉烟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涉烟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涉烟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等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前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三)涉烟刑事案件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包括:

1伪劣卷烟雪茄烟和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的制造储存地运输地地;

2制造伪劣卷烟雪茄烟和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或者非法经营烟专卖品的站服务器所在地络接入地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

3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四)涉烟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宜提级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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