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作为劳动人事管理中的常见形态,企业也往往投入相当多的精力进行处理。企业在处理员工离职问题时,应当具备证据意识,对可能对法律性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意思表示和相关事实用书面的方式确认并保存,预防和规避法律风险。
1、辞职性离职注意保留书面文件。
在员工提出离职时,由于是员工主动提出结束劳动关系,企业一般法律风险较小,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此时,企业应当注意保留员工辞职的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对员工提出解除的,应当要求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书面报告上应当明确辞职原因为员工基于单方意志。
2、对员工解除应当审查辞职理由。
员工的辞职多为个人原因,因此在辞职报告的理由中不应有企业违法、企业强迫其辞职等内容。如果员工提交的辞职报告中有此内容,应当要求员工予以修改。否则辞职性的离职将转变性质,成为解雇性质的离职,企业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点企业应当重点预防。
3、提出协商解除应当在协议中注明。
对于协商解除,企业提出解除属于解雇性的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也是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员工提出解除是属于辞职性离职,企业在此时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此,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协商解除要签署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性质为协商解除,解除动议由员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