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寅斌律师亲办案例
城管终于不是“万能”的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明确城管执法范围
来源:张寅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1
浏览量:7001

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法》(以下简称《法》)正式出台。3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住建部召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去年年初,住建部明确为负责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填补了主管部门的缺位。随后,住建部始起《城市管理执法法》,于去年8月发布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出台的《法》实施后,诞生于1992年6月3日的《城市监察规定》将同时废止,结束城市管理执法20多年来的法律制度缺失。


法》共8章42条,对执法范围队伍建设执法保障执法行为协作配合执法监督等6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要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要求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此外,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法》的出台,将为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规范,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保障,为地方推进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

焦点1   执法范围

包括工商交通等6部门相关行政处罚

城管的执法范围,尤其是其行政处罚权如何划分,一直存有争议。本次正式出台的《法》,采用了较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样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严格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又为了给城市管理执法实践留下空间,“只是表述不同,实质内容上并没有变化。”

法》对集中行使城管执法事项的条件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如何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法》对此表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焦点2   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长期以来,公众关于城管执法行为手段的争议频出。对此,《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展执法活动,可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同时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另外,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也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法》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也提出了约束,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来源于:新京报


城市管理执法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 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章  协作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实行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保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法规定的。

  第四十条 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由张寅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寅斌律师咨询。
张寅斌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03好评数11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寅斌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汕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5*********6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