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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判决支持的七种情形

作者:钟雨岚  更新时间 : 2017-03-31  浏览量:467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以保障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对于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直接抚养一方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实际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


1康某与金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109民初2258号

法院查明】

原告康某与被告金某甲原系夫妻,育有一子金某乙。XX年X月X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约定金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用,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双方离婚后,金某乙实际由原告抚养育至今。2016年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婚生子金某乙变更为由其负责抚养育。庭审中金某乙亦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育,但此后金某乙长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离外出,长期未尽抚养义务,故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亦在问金某乙本人的意愿后,本院认为金某乙变更为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

【相似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蔡某甲诉胡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浦少民初字第605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张某与姚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68号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2金某与郑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杭州市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九民初字第425号

法院查明】

原告金某与被告郑某甲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女郑某乙婚生子郑某丙。2015年6月5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约定两子女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但在双方离婚之后,郑某乙不愿意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一直留在原告处。

法院认为】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处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原被告虽在离婚时约定女儿郑某乙由被告抚养,但此后郑某乙不愿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并一直留在原告处,现郑某乙已年满十二周岁,故在决定其抚养权时应尊重其本人的意见,且原告亦表示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郑某乙。因此本院认为,郑某乙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女儿郑某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周诉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8民初4262号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外出下落不明的等。

3钟某与董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424民初1900号

法院查明】

原告钟某与被告董某甲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董某乙。2014年1月9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董某乙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董某乙一直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2015年6月3日,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拘役四个月,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原告现在嘉兴市某进出口公司任销售经理一职,年入约为十万元,在海盐县拥有一处房产,其认为自己可以更好地照顾儿子,故要求变更婚生子董某乙由其抚养。

法院认为】

父母不因离婚而丧失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但子女并非父母任何一方的私人财产,变更抚养关系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被告现在狱中服刑,虽有爱子之心,但客观上无法尽己之力照顾儿子,实属力不从心。而董某乙现已4周岁多,其心智逐渐走向成熟,需要父母的关爱和一定距离内的监督引导,原告在海盐县有自己的房产,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入,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刘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大民初字第2474号


4郑某与汤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杭州市滨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108民初3019号

法院查明】

原告郑某与被告汤某甲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汤某乙。双方于2013年3月5日协议离婚,约定汤某乙由被告抚养。2016年6月2日,被告因吸毒被羁押于杭州市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时间为2年。原告遂起诉变更婚生子由其抚养。经本院征求汤某乙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汤某乙由被告抚养,在双方离婚后汤某乙也确实随被告共同生活,然而自2016年6月2日起,被告需在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在此期间被告实际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原告作为汤某乙的母亲,也是抚养权利人及义务人,其基于被告抚养情况的改变而诉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于法有据,也合乎情理。且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汤某乙也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综上,本院对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陈某与於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1003民初3362号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是其亲生(生物学)父母,该方要求变更为由其亲生父或母一方抚养的。

5刘某甲与凌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五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0322民初1585号

法院查明】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凌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刘某乙。原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登记离婚,约定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后原告为给刘某乙办理户籍,于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刘某甲为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抚养费30000元及原告为刘某乙购买的保险16000元。

法院认为】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父母对子女有抚养育的义务。本案中,刘某乙非原告亲生,原告对刘某乙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某乙进行抚养,待原告知道刘某乙非其亲生后,坚持要求刘某乙由被告抚养,且被告同意抚养刘某乙,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刘某乙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受欺骗,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刘某乙,原告抚养刘某乙的民事行为无效,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抚养刘某乙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用。

【相似案例】建德市人民法院《姬某甲与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0182民初1478号


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后又生育,难以同时对多名子女履行好抚养义务,另一方未再婚或无其他子女,且具备较好抚养能力的。

6周某甲诉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重庆市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津法民初字第661

法院查明】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女周某乙。原被告于2007年3月7日离婚,约定周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此后,因经济原因,被告外出打工,将周某乙托付其父母代养。另查明,被告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原告在重庆市强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入稳定并拥有住房。原告再婚后,其妻无生育能力。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法院认为】

被告都有依法抚养小孩的义务。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因被告条件有限,加之再婚后又生育一女,故在小孩的生活育中,被告限于精力和经济,难以履行好对小孩的抚养义务。子女由祖父母代养,对管理育好小孩不便。而原告目前无子女,再婚后其妻无生育能力,其生活环境和经济条件均可以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根据本案实际,婚生女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相似案例】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张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鼓民初字第3896号


直接抚养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品行恶劣,无法对子女成长给予正面引导,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7王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甬宁民初字第976号

法院查明】

被告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陈某乙。2009年3月2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于2009年12月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儿子陈某乙享有探望权。经法院判决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儿子,未果。被告分别于2013年112014年5月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该恶习严重影响了陈某乙的身心健康,遂起诉要求判令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

法院认为】

虽然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儿子陈某乙一直由被告抚养。但被告有吸毒恶习,且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对儿子陈某乙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现原告经济入稳定,具备抚养孩子的良好条件,故对原告变更婚生子陈某乙由其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阳城区人民法院《戴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333号市人民法院《何某与黄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881民初1206号


直接抚养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得不到保障的,如无法提供稳定的居所子女不能按时接受义务育等。

8于某甲与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105民初12143号

法院查明】

于某甲与董某原为夫妻,育有婚生女于某乙。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于某乙由董某抚育。双方离婚后,于某乙随董某共同生活。现于某甲以董某未尽监护义务,致使于某甲不能及时接受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于某乙由原告抚养。于某甲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x第二小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于某乙于2015年9月1注册为x小学2015级(一年级)学生;该生在2015年9月仅出勤几天;期间校方曾几次与学生母亲父亲以及外祖母沟通,未得到改善;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放假前,该生均未到校上学,校方曾几次与监护人母亲联系手机显示停机。

法院认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育,不得使接受义务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于某乙随董某生活期间,未能按时接受义务育。诉讼期间,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意见,对其行为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董某尽到了监护人的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且董某未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于某甲的陈述属实,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何某与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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