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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买房限购令下,外地人这样受保护吗?
来源:纪颖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30
浏览量:531

面对青岛房价的日益高涨,不但没有使购房者退缩,反而带来了青岛房地产行业的大热,于是政府在今年3月15日颁布的限购令,此限购令主要对青岛(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含高新区)非青岛户籍家庭购房和首付比例等方面进行调控。与此同时新政策下也给处于过渡期的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外地人小张的购房有哪些法律问题吧!

 苏人小张来青岛3年了,想定居在人杰地灵的青岛市城阳区,在2017年2月联系中介公司想一套二手商品房,在2月28日中介介绍卖方戴某与其洽谈卖房屋的相关事由并于3月9号签订了卖双方与房屋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房缴纳了4000元的定金给卖方,约定本月15日内缴纳购房首付并签,但是3月15日新政策来了!!!对非青岛籍小张有何影响呢?

如果苏人小张是孑然一身的单身贵族,在购首套房之前两年内没有在青岛六区四市交够连续至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缴纳社保(注:不可补交),则小张受限购政策的影响不能购本套房,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不存在违约事由,房可以请求解除卖合同,卖方应将定金返还房。但若小张已婚,且其妻(或其他家庭成员)为青岛户籍则不受此影响,合同可继续履行。

如果苏小张在3月15日(包括本日)前已经与卖方戴某签,则此房屋卖不受此限购政策的影响。或者说,如果小张在3月15日前虽没有签但是已经交了首付和税费,这样也是不受此政策的影响,但应该尽快相关过户手续。

如果苏小张在3月15日(包括本日)前已经与卖方戴某签,但由于限购政策带来了首付比例提高10%或银行贷款利率的提高,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虽然限购政策有不可预见性,但还是应该具体考虑实际增加的款额及房的支付能力等来判定能否适应情势变更或双方无过错解除卖合同等条款。

如果苏人小张在合同约定的3月15日前积极联系卖方戴某要求签和缴费等手续,而卖方戴某却不配合,由此导致小张受限购政策不能购此房屋的话,小张可以向卖方追究违约责任并且要求返还双倍定金8000元,并因为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反之,如果因为小张的原因没有在限购前签,那么小张只能自食其果,由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且定金也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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