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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工伤职工 终止劳动合同怎样赔偿?
来源:马小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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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工伤职工 终止劳动合同怎样赔偿?

康运海:4年前,我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因单位当时未给我缴纳工伤保险,与我协商私了。考虑到我还得继续在单位工作,不好与领导闹僵,便在拿到2万元赔偿后与单位签订私了协议书。

现在单位因调整经营结构打算裁减25名员工,我的劳动合同于今年10月31日到期,所以单位打算不再跟我续签合同。请问:我是工伤8级,当时仅得到2万元赔偿,现在单位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安慧敏:康先生您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您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工伤补偿,如果您协议的内容只涉及了当时的工伤医疗费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针对您的八级伤残,您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您的描述,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受伤时签订的私了协议,其内容只针对您当时的医疗费用,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当时未为您缴纳工伤保险,所以由基金支付的部分可向用人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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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小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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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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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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