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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来源:闵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30
浏览量:526


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

随着络科技突飞猛进,微信代驾软件等手机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和酒驾入刑这一法律举措的出台,机动车有偿代驾逐渐成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走进普通大众的身边,直接催生了中国机动车有偿代驾市场。但机动车有偿代驾在给广大市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新的纠纷及法律争议,即机动车有偿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车辆及财产的损失责任如何划分?相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今天小编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帮助大析法明理。

代驾出事故索赔犯难

市民赵先生在饭店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通过某代驾公司的官电话联系代驾服务,代驾公司受理后将服务信息发送给代驾司机陈某。陈某随即赶至饭店与赵先生签署了代驾服务确认单。陈某驾驶赵先生的车离饭店行驶至一路口处,因未让右侧车辆先行,不慎将骑电瓶车的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赔偿未果,潘某将赵先生代驾司机陈某及代驾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潘某的合理经济损失,确认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次在交强责任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部分,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后,由责任人予以赔偿。该案被告陈某与代驾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案发时陈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损失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应由代驾公司基于职务关系承担。

被代驾人免责

关于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问题,我国司法实务上通常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标准。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营地位;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因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

在有偿代驾中,代驾人代替被代驾人行使车辆控制权,故其应具有运行支配;代驾人通过代驾获取一定报酬,显然具有运行利益。而被代驾人虽然被安全快捷送回到指定目的地,看似具有一定的运行利益,但是该利益来源于被代驾人支付的对价,而非车辆运行,即被代驾人如不支付对价委托代驾人驾驶车辆,则无法达成目标。故机动车有偿代驾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即当发生机动车有偿代驾交通事故时,如果属于代驾车辆一方承担事故责任的,可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也即代驾司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也即车主)只有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驾人与代驾公司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代驾司机多为兼职,并不与代驾公司签署正式的劳动协议,也不从代驾公司领取固定工资,而通常约定以代驾次数换取报酬,如何界定两者的法律关系存在一定难度。

依照国有关部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仅从构成要件来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相似之处,都以劳务获得劳动报酬,都接受用人方的管理,但劳动关系区别于雇佣关系之处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表现出更强的人身依附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之下从事劳动,而且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相比之下,雇佣关系中雇员对雇主的人身依附性不强,管理也不如劳动关系严格,也无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总结起来,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如下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

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实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

3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5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从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进行选任管理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考量,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应成立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也即当发生机动车有偿代驾交通事故时,代驾公司是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代驾公司可以向代驾人追偿。

在这里,小编善意地提醒大,酒驾入刑具有较大的社会威慑力,“喝酒不车,车不喝酒”已深入民心,当驾车应酬不得已喝酒时,机动车有偿代驾不失为理智之举。但在寻找机动车有偿代驾司机时要注意选择正规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机动车有偿代驾公司,避免选择无牌无证的私人代驾,还要注意保存好双方之间的下单及接单记录付款凭证,以备出现相关争议纠纷时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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