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才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药品)已判缓刑辩护词
来源:徐振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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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XX非法经营罪一案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XX属于从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年龄较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积极交代所犯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愿意在合理范围内积极缴纳罚金,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XX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应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的辅助地位,系帮助犯从犯,同时王XX是后来才加入的,犯罪动机也不是王XX提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XX并无犯罪起意,犯罪动机也不是由其首先提出的,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了帮助和促成的作用。根据相关笔录记载,被告人XX是后来才提出加入到晋XX的行列中去的,在其与晋XX的共同犯罪中,王XX只负责接电话及发货,银行卡是由晋XX掌握,其他的并未参与,对于其他事项也并不清楚,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的地位,在犯罪情节上较轻,请求法院在法定刑以下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系初犯偶犯从犯,而且王XX只是一个20出头的孩子,其对社会的复杂程度认识不够,对社会的辨别能力不足,导致一时失足,其主观恶性小,我们整个社会应该对年轻人多一些包容心和耐心,希望法院也能够以此为出发点,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宽容知错就改的失足青年。此外,该案件属于单纯的财产性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院本着育大多数人的原则,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对被告人王XX依法从轻或或减轻处罚并适应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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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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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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