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明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房闹”的建议
来源:向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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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政协委员民建重庆市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向明反映:

2014年以来,一些楼盘因为市场因素价格下行,遭到已购房业主的集体性抗议。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介入,依法处理,避免此类集体性抗议事件出现严重后果。

业主聚集在一起拉横幅提诉求,围攻砸毁楼部,部分业主甚至封堵施工现场围堵城市道路集体上楼顶威胁,与开发商工作人员肢体摩擦等影响恶劣的事件,有人称之为“房闹”。

目前“房闹”的特点分析。

(一)“房闹”组织上呈现专业化。

从参与群体看,“房闹”者以投资客居多,他们借刚需之名要求补偿。同时,“房闹”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他们筹集专项活动经费,借助络建立QQ群微信群联络,任务分工明确,发薪水请法律界媒体界人士全程配合参与,甚至出现了雇请专业“房闹”者参与组织策划的现象。

(二)“房闹”者诉求表现多元化。

“房闹”不光要求开发商退差价退房,还要求开发商不降价保证房屋质量,同时要求政府承担监管和补偿责任。许多老业主不许开发商降价,以保证自己的资产不缩水。同时,部分业主对质量瑕疵物业服务园林绿化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质疑,认为楼盘一再降价,可能会偷工减料。一些业主想采取过激行为扩大事态造成社会影响,实现自身利益诉求。

(三)“房闹”影响蔓延扩大化。

  群体性“房闹”不断频发,媒体、网络上曝光,易形成连锁反应,负面影响非常严重。购房者采取集体拒绝接房集体投诉或集体上访、甚至以上楼顶相威胁的极端方式要求“补差价”或者“退房”,已经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处理建议。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建议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房闹”事件作出妥善处置。

(一)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运用行政手段处理违规开发商。

一是责成开发商制定“房闹”事件突发应急预案。妥善沟通,收集业主意见。查找每起“房闹”事件背后的具体原因,给予其定性分析,对症下药。积极面对,不逃避不妥协,才能遏制此类闹剧的蔓延。

二是部门联动,合力处置。相关部门需加强与房管规划、公安、法院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联动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房闹”事件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注重行政调解,通过合理疏导和法律释明化解矛盾。

三是责成开发商依法履行开发经营主体职责。督促企业按期保质达标交房,把《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房地产住宅项目的11项交付使用条件予以公告落实,变被动处置为主动引导防范。对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浮夸销售、虚假广告擅自改变规划弄虚作假的开发商予以严厉惩处,维护购房者的正当权益。

(二)依据《合同法》,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严肃性,调解或司法处置解决双方当事人矛盾。

一是维护交易的契约自由原则。房地产价格下行是正常的市场风险投资风险和交易风险。必须让购房者明白,房屋也是一种商品,房屋交易更是一种契约行为,购房者理应为自己的投资行为投机行为负责。

二是注重调解。开发商降价是企业自主的商业经营行为。本着依法依约原则,组织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或通过消协调解纠纷。

三是引导诉讼。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价格补差或者以房屋存在质量通病或延期交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可引导其依法起诉解决。

(三)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运用法律手段坚决惩处“房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对购房者的法制教育宣传。当年股价下跌时也曾出现过“股闹”,经过市场历练以及加强对投资者育,这一现象已经罕见。市场经济下,没有任何一种商品只涨不跌,或只跌不涨,自愿合法的买卖行为要履行市场经济契约精神。若因房价下跌,有人就去“闹”,不仅是对买卖合同和法律效力的漠视,更是对市场秩序的蔑视。对于“房闹”者,不能任其违法胡来。

二是由公安机关对“房闹”中的违法犯罪分子给予惩处。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使工作生产营业和科研无法进行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有期徒刑拘留拘役管制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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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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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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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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